省府改变车船使用税缴纳期限
1991年第12期
1991年12月31日出版
省府改变车船使用税缴纳期限
(本报讯)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九日,广东省人民政府对《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》第七条中“每年由六月一日至三十日为纳税期限”改为“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为纳税期限”,具体纳税期限由各市自定。
( 粤办函 〔1991〕940 号 )
1991年第12期
1991年12月31日出版
省府改变车船使用税缴纳期限
(本报讯)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九日,广东省人民政府对《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》第七条中“每年由六月一日至三十日为纳税期限”改为“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为纳税期限”,具体纳税期限由各市自定。
( 粤办函 〔1991〕940 号 )